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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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辽0104刑初370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地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曲娟
书记员岳文祺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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