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某、王某1等与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大屋社区居委会新塘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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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2021)湘1302民初4054号

原告邬某,女,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王某1,女,201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王某2,女,201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王某1、王某2的法定代理人邬某,系原告王某1、王某2之母。
原告邬某、王某1、王某2的委托代理人刘石永(一般代理),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大屋社区居委会新塘组。
负责人邬春清,系该组组长。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邬某为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大屋社区居委会(原大屋村)新塘组村民。2006年,被告新塘组进行土地分配时,原告邬某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一直在该组进行生产、生活。2014年,原告邬某与娄星区杉山镇万乐村峡山组村民王志威结婚,但其户籍仍在××街道××组,未迁入其丈夫家,也未分得土地。2014年5月10日,原告与王志威生育女孩王某2。2016年9月7日,原告与王志威生育女孩王某1。原告王某1、王某2出生后即随母落户在被告新塘组,且一直随母生活,原告邬某为户主。
自1986年至2007年,被告新塘组部分土地因建设需要被陆续征收,并获得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款。2007年该组进行了一次分配,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分配5000元。被告对原告邬某进行了分配,原告领取该土地补偿款5000元。
2018年,被告部分土地因建设需要又被征收,被告领取该笔征收款项共计240多万元,并按人均19000元将征地补偿款发放至该组的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被告以三原告不符合分配方案规定为由拒绝向三原告分配。三原告为此诉至法院。2018年12月,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大屋社区居委会确认原告邬某、王某2、王某1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9年10月25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以(2019)湘1302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邬某、王某2、王某1土地补偿款57000元。被告未上诉,该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三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对该案执行完毕。
2019年12月,被告组上土地被征收按4800元/人的标准进行分配。2020年8月,被告组上土地被征收按1055.65元/人的标准进行了分配。2021年3月,被告组上土地被征收按18060元/人进行了分配,同时,被告对每户户主分配600元。原告邬某、王某1、王某2未分配到该款。三原告遂诉至法院。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土地补偿费就其性质而言,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有权参与分配的主体应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及村民小组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土地权益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权利。本案三原告已被确认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其他组员一样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因此,被告应当支付三原告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三原告均有权参与涉案款项的分配,三原告共应获得征地补偿款为72346.95元【(4800元+1055.65元+18060元)×3+600元】)。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征地补偿分配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大屋社区居委会新塘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邬某、王某1、王某2征地补偿分配款72346.95元;
二、驳回原告邬某、王某1、王某2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6.42元,减半收取818.21元,由被告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大屋社区居委会新塘组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文彩
书记员崔富荣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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