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金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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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辽0303民特25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1955年4月28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金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西区。
代理人:金兆杰,女,民族,汉,1961年2月21日生,系被申请人姐姐。

本院认为,金某某目前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生活自理能力及社会适应能力差,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也不能正确表达主客观一致的意思,且经鉴定金某某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张某某申请宣告金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因被申请人金某某经鉴定目前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金某某的父母、哥哥均已去世。根据鞍山市铁西区八家子启虹社区出具证明,且被申请人三位姐姐均同意申请人张某某为金某某的监护人。故为保障金某某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应指定张某某为其监护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金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张某某为被申请人金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强
书记员:吴禹瑶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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