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人民检察院与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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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内0924刑初77号

公诉机关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现住兴和县。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经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驾驶的盛雅达牌电动四轮车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性质。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二0二一年八月十五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璐璐
书记员万艳辉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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