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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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723民初3309号

原告:叶某,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王某1,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叶某与被告王某1经人介绍相识并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3,现均跟随被告王某1生活,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本应互让互谅,互相体贴,以建立稳固的夫妻和家庭关系。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也未到庭,本院无法核实原被告的感情状况。对此本院认为,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考虑到每一桩婚姻的开始双方都是充满期待,彼此包容,虽说随着感情的发展,原被告婚内发生争吵,但这正是婚内生活的“调味剂”,为给予原、被告之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原被告双方应静下心来,互相理解对方的付出与艰辛,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要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重归于好。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琳
书记员钱坤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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