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705字数 532阅读模式

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吉0183民初908号

原告李某,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王晓宇,德惠市大房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女,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原告李某诉状陈述基本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2015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李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已付清了该楼房的全部按揭贷款,该楼房现由原告李某居住使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使房屋产权由原、被告共有变更登记为原告个人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李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由原、被告双方共有变更为原告李某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公告费580.00元,合计68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施世辉
人民陪审员许洪辉
人民陪审员吕淑环
书记员李沐桓

2021-07-02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