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粤0604刑初84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良,男,公民身份号码44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2013年8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6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20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6月2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良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泽坚
书记员刘泳蕾
书记员陈书颖
2021-07-02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