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华龙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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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2021)辽1381民初1988号

原告:朝阳华龙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城关管理区桂园社区9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朝阳华龙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
被告:黄某,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经对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证据的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北票毓水蓬莱碧桂苑的业主。2012年9月4日,被告与原告朝阳龙华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的物业费为0.6元/㎡,被告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为60.8平方米。现原告朝阳龙华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被告黄某从2016年9月至2021年5月,共欠物业费2,095元,双方因此致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履行交费义务。对原告诉请的欠费时间段,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确认2016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拖欠物业费为0.6×60.8㎡×57个月=2,079.4元。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放弃了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朝阳龙华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9月至2021年5月物业服务费2,079.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林娜
书记员张宏丽
书记员王雨檬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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