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其他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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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2021)川0121民特26号

申请人:赵某,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赵某1,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72××××××××,户籍地四川省金堂县,系申请人赵某之妹。赵某陈述其父母均已去世,其妹赵某1离家外出时未婚,亦无子女。赵某1于1988年下半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期间亦未与家人联系。申请人赵某申请宣告赵某1失踪后,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某1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某1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赵某1下落不明已逾二年,其胞兄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在公告期间,赵某1本人未与利害关系人或本院联系,亦无他人提供其音讯信息。据此,申请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依法应宣告赵某1失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赵某1失踪;
指定赵某为失踪人赵某1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江艳
书记员贾小梅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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