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1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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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723民初1793号

原告:郭某1,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森,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郭某1与被告任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年底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郭某2,××××年××月××日生育长女郭娜,现均已成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户口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并于××××年××月××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于××××年年底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应认定原、被告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年约五旬的中年人,共同经历了近三十年的人生岁月,一起品味了人生的酸甜苦辣,见证了彼此最青葱的年少时光,这些既是缘也是份,古人云“少年夫妻老来伴”,望双方能彼此珍惜,让夕阳可以别样红。本案中,双方所述婆媳矛盾及夫妻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原则性问题,对此双方均应理性正确对待,本着有利于家庭和谐的态度,积极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才是理性而有益于家庭的选择,而非一出现问题就通过离婚解决。人生多艰,不如意事十之八九,人到中年更要珍惜缘份,希望原、被告今后要多沟通交流,正确处理与长辈等家庭成员的关系,夫妻间也应经常沟通、互相信任,共同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美好生活。鉴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本院不准予原告、被告离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腾
书记员刘佳明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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