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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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湘0503刑初239号

公诉机关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大祥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18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指控事实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滑石小学工地上盗窃了30余个钢管扣。2020年4月18日2时许,黄某某在该工地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电线,造成损失12178元。2020年4月27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粟某某在该工地盗窃电线时,被某某机关抓获。
指控罪名盗窃罪
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上缴国库。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被告人黄某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黄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罚金限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利华
代理书记员郑诗雨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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