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828字数 1089阅读模式

龙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赌博罪(2021)湘3130刑初149号

公诉机关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98年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因本案,于2021年2月19日经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才明,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伙同贾某某、彭某、向某、彭某甲等人在里耶镇树木村老粮店肖某家小卖部中采用“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肖某抽水盈利1400余元;2021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伙同贾某某、彭某、向某、彭某甲、周某、胡某等人在里耶镇树木村老粮店肖某家小卖部中采用“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肖某抽水盈利1700余元;2021年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伙同贾某某、彭某、向某、彭某甲等人在里耶镇树木村老粮店肖某家小卖部中采用“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肖某抽水盈利2000余元;2021年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伙同贾某某、彭某、向某、彭某甲等人在里耶镇树木村老粮店肖某家小卖部中采用“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肖某抽水盈利3500余元;2021年2月5日,被告人肖某伙同胡某、彭某、向某、彭某甲、周某等人在里耶镇盈田宾馆305房间采用“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肖某抽水盈利1900余元;肖某多次伙同他人赌博,共抽水盈利10500元。
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肖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电子缴款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明细账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人刘某、符某、包某某、彭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抽水渔利105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被告人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肖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肖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追缴被告人肖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田代飞
审判员莫艳君
人民陪审员包雪梅
法官助理曾慧
书记员田旭芳

2021-07-02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