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不当得利纠纷(2021)陕0825民初3926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系郝滩镇白坑村人,在2015年曾享受危房改造项目补贴资金。同年又被纳入“十二五”移民搬迁项目,导致原告重复享受补贴款24000元。按照郝滩镇党委会议记录要求,被告将24000元交给村委会,由村委会会计刘德峰将此款交回财政。现原告认为被告拿走其24000元无正当理由,应当返还。因被告拒不返还该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害的事实。由于该项利益的取得缺少法律上的根据,且其取得系建立在他人受有损害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利益的享有人应当将该项利益返还因此受有损害的人。本案中,被告依据乡党委会议决议将原告重复享受的补贴款交回财政,被告并未获得利益,且原告没有受到实质性的利益损害,故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故原告以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孟昭江
书记员刘君玉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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