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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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宁0202民初2164号

原告:姜某,住石嘴山市。
被告:夏某,职业不详,住石嘴山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夏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姜某借款,姜某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12月25日、12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夏某支付借款60000元、10000元、20000元,共计90000元。2020年8月2日,夏某向姜某出具一张借条,约定借款于2021年1月31日前归还,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夏某至今未偿还,纠纷成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姜某提交借条、中国工商银行境内汇款电子回单能够证明姜某与夏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姜某依约支付夏某借款90000元,夏某亦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夏某至今未偿还案涉借款,已构成违约。姜某主张夏某偿还其借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姜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姜某借款本金90000元。
如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婷婷
书记员范抒意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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