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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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宁0202民初2173号

原告:李某。
被告:杨某,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隆湖六站1061天福楼3-1-301。

根据原告陈述并结合庭审中举证及对证据的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以现金形式分五次共借给被告7700元,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五张,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无果,以致双方纠纷成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提交的借条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7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志军
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何静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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