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21)豫0105民初15292号
原告魏某某,男,汉族,1992年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1993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1960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与被告系母子关系。
一、被告程某某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魏某某更换空调、电视机造成的损失1000元。
二、驳回原告魏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安淑云
代理书记员王帅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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