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1民终7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某,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元,系沈阳市沈河区泉园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辉,系沈阳市沈河区泉园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无婚生子女。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夫妻一方提出离婚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请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对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一方的离婚请求。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具有相当的感情基础,虽原、被告现在产生矛盾,但如双方都能从自身出发检视问题,弥合分歧,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谷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谷某承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自主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已三十年,应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当婚姻生活遇到矛盾挫折,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候,夫妻双方应该努力挽救,积极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扶持,珍惜夫妻双方的感情,对婚姻负责,对感情负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关系。维护家庭的完整。现双方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事由,双方感情有和好的可能。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谷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洋
审判员刘晶
审判员吴永梅
书记员马晓玲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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