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与林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371字数 288阅读模式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2021)粤0307民初18119号

原告:蒋某某,男,汉族,身份住址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某,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身份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林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蒋某某支付劳务费7178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某某负担,被告林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蒋某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隋戎
书记员全柳茵

2021-07-02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