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张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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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所有权确认纠纷(2021)辽7401民初220号

被告:杨某,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张某,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龙口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7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协议离婚,并约定位于某小区××室的房屋归原告杨某所有。

本院认为:本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质证等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某小区××室的房屋归原告杨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建伟
人民陪审员李素超
人民陪审员张亚梅
书记员王鸿宇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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