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485字数 493阅读模式

隆化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赌博罪(2021)冀0825刑初171号

公诉机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某。
辩护人王东华,河北益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家人为祁某某缴纳罚金5000元;缴纳违法所得12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主动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祁某某违法所得123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海伦
书记员周静伊

2021-07-02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