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恒口支行与赵英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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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陕0902民初1582号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恒口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
负责人: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某,男,汉族,1985年7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5********,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赵英某,男,汉族,1988年4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8********。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0日,被告赵英某填写中国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与原告签订中国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该合约约定:“透支利率:日息万分之五(最高不超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原告核准后向被告赵英某发放了卡号为XXXXXXXXX********
的信用卡。后被告赵英某逾期偿还信用卡,截止2021年1月4日被告赵英某信用卡透支本金为15772.69元。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归还拖欠截止2021年1月4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3582.23元、利息86.46元、费用2104元,合计15772.69元,此后利息及费用按中国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备注:费用为中国某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除透支利息外的全部费用);2、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朴
人民陪审员王全军
人民陪审员康建国
书记员张可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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