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陕0902民初1582号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恒口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
负责人: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某,男,汉族,1985年7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5********,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赵英某,男,汉族,1988年4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8********。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0日,被告赵英某填写中国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与原告签订中国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该合约约定:“透支利率:日息万分之五(最高不超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原告核准后向被告赵英某发放了卡号为XXXXXXXXX********
的信用卡。后被告赵英某逾期偿还信用卡,截止2021年1月4日被告赵英某信用卡透支本金为15772.69元。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归还拖欠截止2021年1月4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3582.23元、利息86.46元、费用2104元,合计15772.69元,此后利息及费用按中国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备注:费用为中国某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除透支利息外的全部费用);2、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朴
人民陪审员王全军
人民陪审员康建国
书记员张可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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