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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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豫0105民初13764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3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一、被告刘某某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2000元及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安淑云
代理书记员王帅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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