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裴某1、裴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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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继承纠纷(2021)辽0105民初4358号

原告:田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亮,辽宁吉慧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奕琪,辽宁吉慧沈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裴某1,男,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裴某2,女,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4(系裴某2妹妹),女,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裴某4,女,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裴某3,女,住沈阳市皇姑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田某与被继承人裴某5系夫妻关系,二人无子女。被告裴某1、被告裴某2、被告裴某4、被告裴某3均系裴某5与薛某所生子女。裴某5于2020年10月8日去世。
另查,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房屋,所有权人为裴某5,系裴某5与田某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继承的遗产范围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裴某5生前未留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产系被继承人裴某5与原告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裴某5享有该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作为其遗产,各继承人有权进行分割,即该房产1/2份额系田某所有,剩余1/2份额由五名继承人平均分割,各继承取得1/10份额。
关于四被告提出在遗产中预留10万元墓地费用的问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房屋由田某、裴某1、裴某2、裴某4、裴某3按份共有,其中田某占有该房屋的五分之三份额,裴某1、裴某2、裴某4、裴某3各占有该房屋的十分之一份额。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田某负担2640元、由裴某1、裴某2、裴某4、裴某3各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荣焱
法官助理宋思慧
书记员郑含璐

202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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