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霜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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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陕0526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霜,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XX镇XX村**人,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蒲城县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梅,蒲城县XX中心律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彭某霜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彭某霜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霜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彭某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自己已知错,出去后挣钱偿还被害人损失。其辩护人辩称,彭某霜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从小缺失父母照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害人韩某乙被骗案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彭某霜在2020年6月11日退还被害人韩某乙1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甲、韩某乙、韩某甲、韩某丙、韩某丁、杨某乙的陈述,证人常某某、孙某某、高某某、卢某某、宣某某、王某甲、于某某、李某甲、彭某某、李某乙、崔某某、万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彭某霜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流水,蒲城县XX中心XX号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BG8762检验报告,到案经过,人口简项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彭某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79.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彭某霜在立案前退还被害人韩某乙14万元,依法应将该起犯罪数额13.5万元从犯罪总额中予以扣减。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数额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30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79.9万元继续予以追缴,按判决确定数额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毛国建
审判员张维
人民陪审员韩育华
书记员薛冰

202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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