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1与杨某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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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京0105民特261号

申请人:杨某某1,女,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杨某某2,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9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经审理查明:杨某某2与杨某某1系夫妻关系。杨某某2持有精神残疾类残疾人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杨某某2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后该所出具法大[2021]精鉴字第2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某某2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杨某某2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受所患精神障碍的影响,其不能理解民事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意义,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现杨某某2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某2之妻杨某某1精神状态正常,具备监护能力。鉴于此,本院依法指定杨某某1为杨某某2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杨某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杨某某1为被申请人杨某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韩龙
书记员陈文超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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