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中旗万农农资店与包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402字数 563阅读模式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021)内2222民初1147号

原告:科尔沁右翼中旗万农农资店(以下简称:万农店)。
经营者:马满福,个体工商户。
被告:包某,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被告包某向原告万农店赊购种子,价款为人民币(下同)68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枚欠据,约定2016年10月1日还款;如不能按时还款,欠款人自愿同意按月息2%进行支付利息。欠款到期后,被告包某拒不偿还欠款,经原告催要无果,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包某从原告万农店赊购种子的事实,由其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欠据记载的利息,参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万农店欠款68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万农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包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宝山
审判员哈达础鲁
人民陪审员王玉艳
书记员秀梅

2021-07-05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