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021)内2222民初1147号
原告:科尔沁右翼中旗万农农资店(以下简称:万农店)。
经营者:马满福,个体工商户。
被告:包某,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被告包某向原告万农店赊购种子,价款为人民币(下同)68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枚欠据,约定2016年10月1日还款;如不能按时还款,欠款人自愿同意按月息2%进行支付利息。欠款到期后,被告包某拒不偿还欠款,经原告催要无果,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包某从原告万农店赊购种子的事实,由其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欠据记载的利息,参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万农店欠款68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万农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包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宝山
审判员哈达础鲁
人民陪审员王玉艳
书记员秀梅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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