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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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甘0826民初2105号

原告:马某,男,汉族,住秦安县,个体户。
被告:杨某,女,汉族,住静宁县。

依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日,杨某向马某借款50000元,当日马某给杨某微信转账50000元。2019年2月3日,杨某向马某借款10000元,当日马某给杨某微信转账10000元。杨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马某与杨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杨某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故对马某要求杨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马某借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亚丽
书记员李芳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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