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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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2021)湘0581民初2104号

原告:肖某,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9日,原、被告经媒人付玉叔介绍相识,两人互加微信。2021年6月3日,原告从广东省惠州市赶回武冈与被告见面,并当场给付了被告一个4006元及1006元的红包作为见面礼。2021年6月8日,原、被告订婚,原告将内含原告母亲戴伟在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相岩支行办理的两张存款金额均为30000元的定期存单及606元现金的红包作为彩礼交给被告,被告母亲回给原告一个1009元的红包。订婚后,两人便同居生活。2021年6月11日,在原、被告的陪同下,原告母亲戴伟至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相岩支行柜台将60000元取现,并在银行门口将60000元交付给媒人付玉叔,付玉叔当场又将60000元交付给被告。2021年6月13日,两人正式微信协商分手,并就60000元的退款一并进行协商:“那你觉得真的分手吗?”,“我就想找一个安安稳稳的过日子,我们闹成这样,我姐姐她们希望你把6万彩礼钱退给我老妈老爸”,“三万块钱用了,你提去来分手,退给你三万块钱”。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另查明,2019年6月25日,原告母亲戴伟在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相岩支行存入30000元,并办理了一年期自动转存的定期手续;2020年7月10日,原告母亲戴伟又在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相岩支行存入30000元,并办理了一年期自动转存的定期手续。
2019年7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19)湘0581民初177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被告黄某退还林道炼订婚彩礼32000元及原购买的三金首饰原物,林道炼放弃其余诉讼请求。2020年6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20)湘058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某退还张斌斌彩礼32000元,驳回张斌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订婚日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非60000元现金,而是60000元的银行存单。虽然该60000元的银行存单未在订婚日得到兑现,但在订婚后的第三日,原告母亲便在原、被告的陪同下将60000元存款取出并交给了媒婆,再由媒婆交付给被告,被告实际收取了60000元的彩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原、被告自相识至分手仅十余天,但双方有同居生活过的事实,且双方分手时,原告有补偿被告的意愿、被告有退还部分款项的意向,故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8000元为宜。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肖某彩礼48000元;
二、驳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50元,被告黄某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喻凤
法官助理屈叶乐
代理书记员彭莎莎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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