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122民初2089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勇刚,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小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庭前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核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二人均系再婚,被告无子女,婚后在原告处生活,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活期间由于脾气性格差异,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引起本诉。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相互关心,相互包容才能使家庭生活和谐幸福。本案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因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均存在一定过错,但双方均无原则性问题及矛盾。原告王某提出离婚的理由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被告吕某也不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涛
书记员王婷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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