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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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苏0582刑初76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收废旧,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蒙城县,住张家港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曾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20年4月10日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6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高某有多次前科,且系无证驾驶无号牌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所驾车辆为摩托车,可从轻、从宽处罚。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钱璐
书记员陈天宇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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