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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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宁0202民初1967号

原告:吴某。
被告:陈某。

根据原、被告陈述并结合庭审中举证、质证及对证据的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0月20日,被告因工程周转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以致双方纠纷成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已经超过100000元,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也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其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吴某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志军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何静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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