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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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皖0706民初131号

原告:周某,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云,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周某、夏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4月11日,夏某与案外人汪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夏某购买汪某某所有的位于铜陵市义安区××镇××栋××室房产,总价款285000元,合同签订时支付275000元,余款10000元于产权过户时支付。合同签订当日,由周某及夏某父母共同向汪某某支付购房款275000元。2019年8月,周某、夏某经本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对该房产未作处理。2020年10月,案涉房产办理过户手续,登记于夏某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20)铜陵市不动产权第9××2号。为此夏某支付房屋尾款、房屋维修基金及契税共计40871.3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周某的申请,本院委托铜陵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房产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387300元。
另,本案在立案前,周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案涉财产进行查封,为此,周某支付保全申请费2520元。

本院认为,案涉房产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且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无约定,故该房产应视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夏某辩称购房款中其父母出资的部分系其个人财产,但对此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不予采纳。周某自愿撤回对案涉房产分割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
综上所述,周某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房产属周某、夏某的共同财产,归周某、夏某共同所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4670元,由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泽
书记员汪彩云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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