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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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722民初3500号

原告张某,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杨某1,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婚生长子杨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杨某3,现均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20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107.93元/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原告提供的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2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对杨某2、杨某3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建幸福家庭。原告起诉被告被判决驳回诉请后,又再次起诉被告,且双方自上次判决后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家庭义务,可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杨某2、杨某3已年满八周岁,经本院调查,杨某2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杨某3愿意跟随被告生活,应尊重他们的意见;因杨某2、杨某3年龄相差一岁七个月,原告应支付差额抚养费,参照2020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按25%计算,其数额为16107.93元/年×25%÷12×19月=6376.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杨某2由原告张某抚养,婚生子杨某3由被告杨某1抚养。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子女年龄差额抚养费6376.06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琳
书记员张肖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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