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吉0282民初786号
原告:刑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徐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31日、10月15日,刑某通过微信转给徐某款各1万元,同年10月20日通过汇款交付给徐某1万元。庭审中,刑某主张1500元系零散借给徐某的款,此款放弃。
认定以上事实证据:微信转账截图、入账汇款业务凭单、庭审笔录。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徐某未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刑某要求徐某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刑某放弃1500元一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条、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刑某借款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公告费240元,由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全新
人民陪审员李金秀
人民陪审员 吴兵
书记员张蓝予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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