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不当得利纠纷(2021)晋0105民初1501号
原告:王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山西晋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8日,被告微信联系原告称:“你好;我是张老师,你是王莺睿爸爸;明天上午钱要到教育局财务,办了学籍编了号就发通知书。”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微信转账4000元。2019年8月28日,被告微信联系原告称:“要回来就转给你了。”原告称:“给个时间。”2019年9月12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5000元。原告称:“还欠25000;剩下的还得多长时间。”被告未予回复。
2019年10月29日,被告张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给王莺睿办学拿了3万元整,未办成退款5000元,还欠25000元。最近归还。
2021年1月6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发送微信消息,显示“消息已发出,但被对方拒收了”。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上述款项,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确认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微信聊天记录、欠条、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本案庭审笔录。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据以及借条,可以认定原告因委托被告为女儿办学向其支付30000元,被告已退还5000元,剩余25000元未退还的事实。故原告有权主张被告退还25000元。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对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义务的放弃,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25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少华
人民陪审员 王莲秀
人民陪审员 庞秀萍
书记员 王玉鑫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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