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与王某2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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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彩票、奖券纠纷(2021)甘0826民初1947号

原告:尹某,男,汉族,住静宁县,个体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2,男,汉族,住静宁县。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尹某在静宁县北环东路经营中国福利彩票。王某2在尹某处购买彩票;2021年1月21日,经结算,王某2累计赊欠彩票款22818元。后王某2未支付彩票款。

本院认为,尹某与王某2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王某2从尹某处购买彩票,应及时支付彩票款,故对尹某要求支付彩票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拖欠金额,虽赊购彩票款的金额系尹某单方结算,但王某2在微信聊天中未提出异议且承诺尽快支付彩票款,故确定为228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尹某彩票款228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王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亚丽
书记员李芳弟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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