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陕0103刑初148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曾用名万某,女,1981年7月3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XX省XX市XX区XX堡X号楼X单元XXX室。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巫国华,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12月7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万某和刘某(另案处理)窜至XX市XX区XXXXXX人行道电动车停放处,盗取被害人袁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905元)。后二人将盗得被害人袁某某的电动车以330元的价格在XX市XX市场附近销赃,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及日常消费挥霍。
2、2019年12月10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万某和刘某至XX区XX广场XX街XX人行道电动车停放处,盗取被害人张某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190元)。
3、2019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和刘某窜至XX市XX区XXXXX中心X门人行道电动车停放处,盗取被害人杨某某1辆(无法估价)。后二人将盗得被害人张某、杨某的两辆电动车以550元的价格在XX门XX销赃,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及日常消费挥霍。
4、2019年12月16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万某和刘某在XX区XXXXX门人行道电动车停放处,盗取被害人陈某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评估价值人民币3520元)。后二人将盗得被害人陈某的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在XX市XX市场附近销赃,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及日常消费挥霍。
5、2019年12月1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万某和刘某窜至XX市XX区XXXXX中心X门人行道电动车停放处,盗取被害人高某的祥龙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320元)。后二人将盗得被害人高某的电动车以240元的价格在XX市XX市场附近销赃,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及日常消费挥霍。
6、2019年12月18日6时40分许,被告人万某和刘某窜至XX市XX区XXXXXX号院X号楼下,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1辆(无法估价)。后二人将盗得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在XX市XX市场附近销赃,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及日常消费挥霍。
7、2019年12月18日14时,被告人万某和刘某窜至XX市XX区XXXX路XX酒店门口道沿,盗取被害人的巫某某的绿驹牌电动自行车1辆(无法估价)。后二人将盗得被害人巫某某的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在XX市XX市场附近销赃,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及日常消费挥霍。
8、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万某和刘某(另案处理)窜至XX市XX区XX广场XX号楼XXXXX旁路边,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无法估价)。后二人将盗得被害人杨某某的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在XXXX市场附近销赃,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及日常消费挥霍。
综上,共查明被告人万某伙同刘某盗窃电动车8辆,销赃获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90元,均用于吸食毒品及日常消费挥霍。
2019年12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万某在XX市XXX地铁站X出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指认照片、现场监控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万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万某及其同案人员刘峰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万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多次与人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万某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万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均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赃物电动车8辆及非法所得人民币2290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万某与同案人员刘某以其他等值财产连带承担退赔退缴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付、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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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宋博
人民陪审员王海燕
人民陪审员周延伟
法官助理李蒙
书记员刘雪祺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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