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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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抚养费纠纷(2021)吉0521民初315号

原告:李某1,女,201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监护人:任维(李某1母亲),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雷,浙江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代为和解,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的特别授权诉讼、仲裁代理,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佳,浙江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代为和解,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的特别授权诉讼、仲裁代理,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李某2(李某1父亲),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县,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8日,任维与李某2登记离婚,约定女儿李某1归女方(任维)抚养,每月抚养费2000元,由男方(李某2)支付。抚养费李某2已支付至2019年1月,后期抚养费因故李某2未给付。

本院认为,任维与李某2在登记机关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后期抚养费李某2应按约定给付。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立,由人民法院判决。李某2请求行使对子女探望权符合上述规定,考虑子女现实情况,及监护人任维与原告沟通的说明及代理人说明意见,李某2每半年探望子女一次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2自2019年2月至2021年5月给付李某1未付28个月的抚养费56,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李某2自2021年6月起于每月25日前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二、李某2于2021年6月起每半年有一次探望子女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0元,由李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关桂森
书记员刘欢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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