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与阜新汇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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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0)辽0902民初1921号

原告:杜某某,女,1989年7月23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被告:阜新汇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煤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于涵,系该公司经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挂靠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原告)自购车辆奇瑞牌辽J×××**小汽车挂靠在甲方(被告)从事网约车业务,发动机号码CKJK00014,车架号码为LVVDC11B9JD167472,车辆挂靠经营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本车辆属于乙方个人财产,乙方拥有过户车辆的管理权和所有权;……乙方挂靠一年期满后,提前30天书面提出,过户来去自由,费用自理……。该协议经阜新市公证处进行公证。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协议至今,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挂靠协议,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我院。奇瑞牌辽J×××**小汽车现登记在被告名下。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挂靠协议》及《公证书》复印件、车辆所有权登记证明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作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挂靠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协议双方应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依据该协议的约定,现双方履行协议已满两年,原告有权要求解除该协议,协议解除后,挂靠车辆奇瑞牌辽J×××**小汽车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解绑原告滴滴出行对公账号车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奇瑞牌辽J×××**小汽车归原告杜某某所有,被告阜新汇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杜某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所需各项费用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二、依法解除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阜新汇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挂靠协议》并解绑滴滴出行对公账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阜新汇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凌云
书记员梁瑶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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