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021)桂0921民初636号
原告:李某,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西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芳,容县容州丰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4,女,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
被告:梁某1,女,200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广西容县。
被告:梁某2,女,201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广西容县。
被告:梁某3,男,201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广西容县。
被告梁某1、梁某2、梁某3的法定代理人:梁某4,女,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经朋友介绍与梁正荣相识,被告梁某4与梁正荣系夫妻关系,被告梁某1、梁某2、梁某3是被告梁某4与梁正荣婚生的子女。2019年4月26日梁正荣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用于购买车辆从事载客运输业,梁正荣收到原告借给的借款现金30000元时立下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双方约定借款利率按年24%计息。梁正荣于2020年10月14日己经死亡。2021年2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中,原告李某自愿放弃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梁正荣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梁正荣与原告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梁正荣应归还借款30000元给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梁正荣去世后,不能偿还本案借款,本案的借款应在梁正荣的遗产范围内来偿还。梁正荣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告梁某4、梁某1、梁某2、梁某3,因此,被告梁某4、梁某1、梁某2、梁某3在继承梁正荣的遗产范围内对梁正荣的借款30000元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4、梁某1、梁某2、梁某3在继承梁正荣的遗产范围内对梁正荣欠原告李某借款30000元承担偿还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收取受理费850元,财产保全费440元,合计1290元,由被告梁某4、梁某1、梁某2、梁某3在继承梁正荣的遗产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覃健武
人民陪审员李林波
人民陪审员卢露
法官助理林广超
书记员周小荻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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