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陕0528民初2682号
原告:杨某某,男,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权权,富平县流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姚某某,男,住陕西省富平县。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因做柿子生意认识。2017年10月20日,被告姚某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杨某某借款31000元,并向原告杨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母亲刘蕊侠分3次向原告清偿了借款2万元,下剩11000元未清偿。后,原告杨某某向被告姚某某催要借款,被告未清偿。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杨某某提供的借条和证人杨某1、证人杨某2出庭证言相互印证,证明被告姚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原告催要借款,被告姚某某理应诚实守信,及时清偿剩余借款11000元。其久拖不还,显然不妥,故原告杨某某诉请被告姚某某清偿借款,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姚某某清偿借款11000元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清偿借款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被告姚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顺荣
书记员吴超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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