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维某与李甲某,蔡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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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陕0902民初1579号

原告:姚维某,男,汉族,1957年8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7********。
被告:李甲某,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1********。
被告:蔡威某,女,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7********。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李甲某与被告蔡威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被告李甲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此后双方经过核算,李甲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今借到姚维某人民币拾伍万元整,借用2年借款人2017年1月5日(划掉)月息1分借款人李甲某2019年1月5日借款人李甲某”。此外、原告还提交了被告蔡威某身份证复印件上用不同颜色书写的“蔡威某2013年8月9日(划掉)2014年10月5日(划掉)借12万元2015年1025号”。后原告因催要借款未果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自2017年1月5日至偿还完毕之日月利率1%的利息。2017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5日计息670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
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朴
人民陪审员王全军
人民陪审员曾修科
书记员张可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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