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与王某1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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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抚养纠纷(2021)豫1423民初1789号

原告:华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礼娟,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1,女,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经审理查明:原告华某与被告王某1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2。2020年9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非婚生子探视权协议书,内容为:男方对女儿王某2享有探望权,男方每月可探望2次等具体事宜。协议签订后,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原告见了几次女儿,后被告不再履行协议内容。为此,原告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非婚生子探视权协议书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经协商并已达成协议,针对孩子的探望权及探望时间和方式均进行了约定,故原告要求每月探望女儿两次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同意按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至满十八周岁止,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1抚养女孩王某2。原告华某自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给被告本年子女抚养费4027元(16108元/年×25%),以后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4027元,至满十八周岁止。
二、原告华某每月探望女孩王某2两次(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具体探望时间及探望方式由双方协商)。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书华
书记员乔莉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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