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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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湘1022刑初16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2月9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乐凯
人民陪审员李学亮
人民陪审员李四梅
法官助理段平慧
书记员谢雪梅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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