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其他判决书
继承纠纷(2021)辽1281民2099号
原告:马某,女,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系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被告:王某,女,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某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马某某未留有遗嘱,故对马某某留有的案涉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马某某名下职工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67842.77元,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原告马某应继承11307元(取整数)部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该笔遗产已由被告李某领取,且李某代理人在庭审时也自认已由其取得,故由被告李某向原告马某给付1130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马某关于被继承人马某某案涉遗产份额11307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芳
法官助理 杨 光
书记员 肖富元
2021-07-06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