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吴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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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不当得利纠纷(2021)宁0202民初2116号

原告:王某。
被告:吴某。

根据原、被告陈述并结合庭审中举证、质证及对证据的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8年4月期间,被告以包过驾校考试让原告向其介绍学员,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12000元,被告收到原告的转款后未按照前期约定包过驾照考试,故原告要求被告退款未果,以致双方纠纷成诉。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实被告取得了财产利益。但原告未能取得预期的结果,致使经济受到损失,被告取得的利益与原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不当得利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被告的辩称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也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退还原告王某不当得利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志军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何静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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