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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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川1322刑初13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营山县,现住营山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释放,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邓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定从重处罚;其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4日折抵刑期4日。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易斌华
书记员吕晓燕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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