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成都市亲睦家社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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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合同纠纷(2021)川0115民初4205号

原告:周某,女,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成都市亲睦家社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兰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亲睦家会员协议》、《终止协议》、收条等证据证明经结算被告应退还原告78832.17元。原被告均在《亲睦家会员协议》和《终止协议》上签字或签章。原告陈述被告已支付原告3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48832.17元(78832.17元-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亲睦家会员协议》、《终止协议》、收条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48832.17元,故本院支持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48832.17元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市亲睦家社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某48832.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元,由被告成都市亲睦家社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杜琳
书记员罗丽君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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