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625民初3497号
原告:邓某,女,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鑫,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郸城县,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第五监区服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自由恋相识,认识后就同居生活了,××××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生育三个子女:长女王秋月,2012年9月17日生,××死;次女王小丫,2012年农历12月30日生;儿子王腾飞,2011年7月5日生。两个孩子现跟随原告生活。被告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刑14年,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第五监区服刑。被告在王楼家中的三间房子是被告父亲盖的。被告说其有罚金42000元未交,另借孙和平7000元,原告说不知道7000元借款之事,罚金不应该原告偿还。原告邓某曾于2016年11月10日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豫1625民初32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17年2月6日,原告又提起离婚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17)豫1625民初53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一、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自愿和好;二、被告王某委托其侄子王永旗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并定于每月的25日前履行完毕,直至两个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三、今后原、被告加强联系,和睦相处。2019年4月2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豫1625民初1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邓某撤回起诉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复印件、对王小丫的调查笔录、本院作出的(2016)豫1625民初3299号民事裁定书、(2017)豫1625民初534号民事调解书、(2019)豫1625民初1181号民事裁定书等,以及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长期徒刑,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原告已经三次起诉要求离婚,现又提出离婚,经本院调解仍坚持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由于被告在监狱服刑,无法抚养孩子,两个孩子应当由原告抚养,被告可暂不负担抚养费;在王楼家中的三间房子是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当归被告所有;罚金是对被告犯罪行为的处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称借孙和平7000元,原告不认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要求原告偿还此项债务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儿子王腾飞和女儿王小丫由原告邓某抚养,被告王某暂不负担抚养费;
三、在被告老家的三间房子归被告王某所有;
四、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文利
书记员董亚飞
2021-07-06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