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某与赫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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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423民初1740号

原告:席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礼娟,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赫某1,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冬梅,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席某与被告赫某1于2015年农历九月二十二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仪式,××××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赫某2,2021年5月26日原告席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赫某1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席某与被告赫某1双方婚后应当互敬互爱,携手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近十年,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生育了一个女儿,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席某与被告赫某1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书华
书记员乔莉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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